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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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