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小,309,2010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據以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並附影本2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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