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據以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並附影本2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