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小,519,2010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5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味花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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