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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60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應就被告於99年4月21日提出之異議理由狀所載內容,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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