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小,945,2010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4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7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所為請求之金額係如何而來?原告應補正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書及其繕本。

又被告非被保險人,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是否有誤?並請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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