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救,9,2010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馮濟川
代 理 人 王秋芬律師
相 對 人 馮宛芳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