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1119,2010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9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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