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1224,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張瑋玲
張菁純
張書銘
張凱婷
張書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慶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1份。

二、系爭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原始建造證明。

三、所為陳報兩件臺灣高等法院案號,其第一審之案號為何?

四、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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