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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陳依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丙○○(原名陳依情)在財稅機關之財產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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