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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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