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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4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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