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63,2010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63號
原 告 游新發
游阿松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范錫明
許炳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亞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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