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704,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0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真正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提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致無法確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真正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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