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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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