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簡,78,201006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妍蓁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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