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聲字第12號
抗 告 人 乙○○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