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補,102,201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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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9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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