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補,107,2010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鈞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定作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原告之簽名及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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