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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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