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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明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瑞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50.9 189,4001/4=1,137,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 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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