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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王可富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胡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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