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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余佳樺
被 告 謝雪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店簡字第151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智民
法院書記官 游士霈
通 譯 林益彰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1月召集互助會,含會首共計37會,會期自97年1月5日至100年1月5日止,每月會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每月5日開標,被告跟1會,於97年7月以1,500元得標,計得會款135,000元。
原告又於97年8月召集另一互助會,含會首共計31會,會期自97年8月5日至100年2月5日止,每月會款5,000元,每月5日開標,被告亦跟1會,於97年9月以900元得標,計得會款123,900元。
原告復於98年1月召集另一互助會,不含會首共計24會,會期自98年1月5日至99年12月5日止,每月會款10,000元,每月5日開標,被告亦跟1會,於98年3月以1,600元得標,計得會款196,400元。
詎,被告自99年4月起未悉數繳交會款致原告代墊15萬元予得標會員,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會款15萬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互助會單、簽收單、切結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款15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游士霈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游士霈
附表一:
┌──┬─────┬───────────┐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 │ ├──────┬────┤
│ │(新台幣)│ 計 息 期 間│利 率│
│ │ │ │(年息)│
├──┼─────┼──────┼────┤
│001 │15,000元 │99年4月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002 │20,000元 │99年7月8日起│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003 │ 同上 │99年8月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004 │ 同上 │99年9月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5% │
│ │ │ │ │
├──┼─────┼──────┤ │
│005 │ 同上 │99年10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006 │ 同上 │99年11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007 │ 同上 │99年12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008 │10,000元 │100年1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009 │5,000元 │100年2月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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