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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高健輝
高金河
高敏彥
高金三
高進財
高進興
高進義
高王格(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子益(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彩瑄(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麗雲(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麗華(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金枝(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阿秀(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三癸(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方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春枝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9,3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原告僅繳納2,540元,尚需補繳7,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58號建物部分: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元×建物面積(1平方公尺+4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5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50元×建物面積(15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26平方公尺+123平方公尺+64平方公尺+187平方公尺)=440,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0號建物部分: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建物面積44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50元×建物面積(55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107平方公尺)=298,2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2號建物部分: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建物面積37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50元×建物面積73平方公尺=180,3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40,700元+298,250元+180,350元=91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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