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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楊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秀真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8,000元(即原告得標買受之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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