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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663號
原 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周震宙
陳祖旋
被 告 蕭玉璇
樓國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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