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簡,1070,201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加百列‧汝淣
多加‧汝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 告 蘇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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