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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傅芊嬅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弼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店勞簡字第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8年6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33,000元,薪資約定於次月5日給付,詎102年3月31日被告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項業務縮減為由將原告資遣,被告公司自101年9月起積欠原告共7個月薪資,因兩造間約定薪資給付日期為次月5日,故被告公司自次月6日起即付遲延責任。
另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年資為3年10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63,250元資遣費(33,0003又10/121/2),爰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1.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63,250元,及自10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被告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即訴外人陳杰和前於101年5月24日突然死亡,因繼承人間存有糾紛,無法辦妥相關繼承登記,經工務經理即訴外人劉必成選任臨時管理人陳思樺,經臨時管理人詳查公司帳務,發現公司名下資產固大於負債,卻無銀行存款或現金以供發薪,因迄今仍無法辦妥繼承登記,被告公司名下不動產無法出售或處分,臨時管理人遂於102年2月8日先行墊款發放101年5月至8月薪資予員工,因公司業務緊縮,無力繼續經營,徵得員工同意後資遣,並建議員工向法院請求判決後再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應可全額獲償。
(二)102年5月7日兩造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時,被告公司臨時管理人表達願與原告合作解決,同
意支付29萬元並替原告支付102年2、3月勞保自付額,惟目前無法提出確定還款日期,致調解不成立。
(三)對原告主張薪資及資遣費金額不爭執,但希望原告不主張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離職證明書、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且被告並不爭執金額之真正,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雖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所負之清償責任。
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另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約定薪資給付日期為次月5日,故被告公司自次月6日起即付遲延責任,請求5%之遲延利息,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併予敘明。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及資遣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附表:
┌───────┬───────┬───────┐
│ 薪資月份 │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
│ 101年9月 │ 33,000元 │ 101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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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10月 │ 33,000元 │ 101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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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11月 │ 33,000元 │ 101年12月6日 │
├───────┼───────┼───────┤
│ 101年12月 │ 33,000元 │ 102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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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月 │ 33,000元 │ 102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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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2月 │ 33,000元 │ 102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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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3月 │ 33,000元 │ 10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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