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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37號
原 告 謝旻佑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尾、李鍱、黃書強、黃進財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李尾、李鍱之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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