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補,460,2013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鄒青萍
訴訟代理人 鄒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閒情意境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0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4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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