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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錫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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