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補,482,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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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玲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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