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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趙琴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其聰等間聲請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0,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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