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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實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福
訴訟代理人 莊竣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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