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祥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許淑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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