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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30,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552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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