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補,232,201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張國榮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同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系爭欲通行之土地面積,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欲通行土地面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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