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小,141,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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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馬愷君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8樓
被上訴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之3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住同上
楊毓琦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4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46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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