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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5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 告 陳境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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