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建簡,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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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坤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慈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雄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6日具狀訴之追加即擴張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13,396元 ,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3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新臺幣2,1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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