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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呂嘉偉
呂明昆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3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其請求之部分債權係受讓自台北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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