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893,201701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93號
原 告 麥田山莊金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月鳳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呂中元
被 告 麥田山莊白櫻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運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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