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昭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