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再小,3,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楊賢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17元 ,應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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