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小,300,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吳健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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