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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盧治宇
被 告 羅世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對原告請求給付投保車輛修復費用有意見部分,於104年9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到院,暨將繕本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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