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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翁振洲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葉俊廷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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