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115,201508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趙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秀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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