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傑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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