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248,20151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胡婉珍
訴訟代理人 林建武
被 告 徐永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