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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32號
抗 告 人 台北市長益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黎禮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宗陽、沈真鵠(原名沈素琴)、馬文緯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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